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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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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

  一、执法必备

  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

  (一)批评警告

  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

  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

  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1、立案呈批。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大队对符合立案

  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 (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1)、现场勘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迅速勘验违法现场,查明违法事实。按照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将勘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在场证人、证据和勘查询问记实等逐栏填写清楚,经被勘查人、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收存。

  (2)、取证。对违法行为的目击者、受害者、知情者和有关人员,应分别进行访问和取证。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并可以请两名在场人员见证。证据收集包括有关的协议、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原始资料。

  3、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认真听取,并制作好告知笔录。

  4、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承办部门同意后再报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审核批准,或由行政执法组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超出三日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6、听证的举行。执法部门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并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承办。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件的调查人员,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听证。听证记录人要做好记录。

  7、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法律、法规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送达。送达是行政执法程序中一个关键环节,它是确定执行开始生效的法律时间的依据。从送达之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生效。但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己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四、物品的查封和暂扣

  这主要是对那些教育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扣押其违章物品手段,来达到清除或改进违法行为的目的。这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

  2、在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时应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位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法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3、被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由大队统一保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七天)。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或执法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

  第二条 管辖。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当场处罚。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要有2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行政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条 立案登记。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填写《立案呈批表》。

  第五条 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城管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好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案卷文书,由违法当事人和调查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应在笔录上著明或由现场证人代为签字。

  第六条 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由执法中队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附上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涉及处罚数额较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大队长召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告知。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城管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城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一)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城管大队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

  (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城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回避。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编制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制定城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报区政府审定颁布。

  (三)综合协调落实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城区管理工作方面的关系。做好监督、检查、裁决、服务工作。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它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对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辖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不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管的道路和重点部位)

  (八)负责辖区内所有匾牌字号的管理和查处。

  (九)负责对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私有住房(含村民自建楼房)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

  (十)负责对辖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查处。

  (十一)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培训,监督检查考评。

  (十二)负责对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全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普法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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