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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

嘉敏分享

  2017年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有哪些,生育保险出台有哪些影响,生育保险有哪些相关信息。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

  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落实生育保险新政,政策中规定在上海市申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女职工必须满足条件:“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不满足条件的女职工将设置“等待期”。

  对于不满足缴费月数条件的在职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待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时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基础待遇98天,难产为113天,另外还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宫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5天。

  对于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包括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为300元,人工流产不享受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有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并且在职工生育时为职工缴费累计达12个月。

  2、符合我国计划生育这一项基本国策,若是生育二胎者必须符合我国新出台的二胎政策。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能报销的比例也是不一样。有一点可以明确的就是剖腹产一定比顺产报销的多。以下为网上公布的报销费用!

  1、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2)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3)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4)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5)流产每人次10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环  130元

  (2)取出宫内节育环  130元

  (3)取残环、嵌顿环  200元

  (4)皮下埋植术    15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  10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术  200元

  (7)住院流产术引产术 800元

  (8)药物流产     300元

  (9)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10)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11)输卵管吻合术   4800元

  (12)输精管吻合术   3000元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例子: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生育津贴=9000/30*128=38400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1000/30*128=4266.67元,由公司补足。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一、报销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其中之一);

  二、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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