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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流程

嘉敏分享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主要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控制、品质异常的反馈及处理、质量记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生产过程检验

  ①过程检验的方式主要有:

  a.首件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

  b.过程控制与抽检、巡检相结合;

  c.多道工序集中检验;

  d.逐道工序进行检验;

  e.产品完成后检验;

  f.抽样与全检相结合。

  ②过程品质控制(IPQC):是对生产过程做巡回检验。

  a.首件检验;

  b.生产信息与原材料、产品的核对;

  c.巡检:保证合适的巡检时间和频率,严格按检验标准或作业指导书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工艺规程、机器运行参数、物料摆放、标识、环境等的检验;

  d.末件检验

  e.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

  ③过程产品品质检验(FQC):是针对产品完工后的品质验证以确定该批产品可否流入下道工序,属定点检验或验收检验。

  a.检验项目:外观、尺寸、理化特性等;

  b.检验方式:一般采用抽样检验;

  c.不合格处理;

  d.记录。

  ④依据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工序检验标准》等。

  出货检验规定范例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重流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5)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6 特采出货

  (1)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B)出货时间紧迫。 (C)其他特殊状况。

  (2)特采批准 (A)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品质特性变异小。

  (4)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CR缺陷,AQL=0。

  (2)MA缺陷,AQL=1.5%。

  (3)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有关检验规范。

  (3)国际、国家标准。

  (4)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

  (5)客户要求。

  (6)品质历史档案。

  (7)比照样品。

  (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2)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震动试验 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4)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结构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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