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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形成的原因欧共体有哪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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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是德、法、意、荷、比、卢六国于1 957年6月签订罗马条约,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下面就让学习啦小编来给你科普一下欧共体形成的原因。

  欧共体形成的原因

  西欧各国面积狭小,地域相连,经济结构和体制发展水平比较接近,彼此之间的政治体制、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也基本相同,经济上生产高度发达,各国之间的经贸交往密切。这些共同点为欧共体的成立提供了可能性。一战后,欧洲已有不少有识之士提出建立欧洲联邦的设想,1922年奥地利的卡莱吉宣扬泛欧运动,1929年法国白里安提出了共同市场的概念,但在当时列强争霸的形势下,联盟没建成,反而成为二战的主战场。二战后,西欧所面临的特殊的环境,为欧共体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战后,生产力大大提高,这时经济协作范围更加广阔,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大大加强,出现了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这就使西欧六国经济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如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需要一个超出一国范围的国际机构进行协调。

  二、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为国际间的协调提供了基础

  二战后,各国为协调经济,普遍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体制日趋完善,这就为国际间的协调准备了条件。国际间的协调实际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在国际间的运用。

  三、战后国际形势与西欧地位的变化促使西欧走联合之路

  战后初期西欧各国痛感苏联的威胁,不得不依赖美国的保护,这又导致了西欧与美国之间的政治的不平等,经济上受约束,失去了往日的大国地位。他们认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根本无法与美苏相抗衡,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联合,才能维护他们在欧洲乃至世界上的地位,五六十年代西欧经济迅猛发展,使得要求联合的呼声更为强烈。

  四、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欧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欧的联合;主要是指战后初期美国的马歇尔计划。

  美国在推行马歇尔计划的时候,有一个前提条件,要求西欧各国联合起来向美国提出一个总的援助计划,并且要求承诺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政治上允许西德加入北约,在大西洋内部解决了重新武装德国的问题,这就缓解了法国对重新武装德国的恐惧感,使法德之间的关系缓和下来,有意无意的加速了欧洲的联合。

  1957年3月29日法、意、荷、比、卢、西德六国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了两个条约,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六国先后批准,于1958年1月生效。《罗马条约》没有规定期限和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国家加入这一条约的条文,这是开放性的条约,这也说明西欧六国把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的基础和起点。

  欧共体的组成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欧共体的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欧共体下设:

  1、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2、 轮值主席国: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波兰,任期为2011年下半年。2009年11月19日,欧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是按照2009年11月3日通过的《里斯本条约》设立的。根据职务特点和内容,这两个职务还被形象地称为“欧盟总统”和“欧盟外长”。根据规定,范龙佩将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而对阿什顿的任命还需要经过欧洲议会的批准。

  3、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4、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5、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6、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7、外交署:2010年7月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欧盟“外交署”筹组方案,明确了其组织架构、编制、预算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为这一新设机构的正式组建和运作铺平了道路。7月26日,欧盟外交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有关“外交署”筹组及其架构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这一新的外交机构正式开始组建。12月1日,欧盟“外交署”正式开始运行。

  根据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欧盟须把原来分属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外交权力合二为一,组建成单一的外交部门,直接服务于欧盟的共同外交政策。

  筹组中的“外交署”作为欧盟层面单一的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部门,旨在促进欧盟共同外交政策的具体落实,帮助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在共同外交政策实施方面进行协调,以提高共同外交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效率。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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