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为了保障业主和物业单位的权益,常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常见的合同。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一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而是一种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特别是现代建筑新技术、机电等设备设施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的转变,作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不可能亲自处理,或者没有能力处理。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即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第四百条和第四百零一条还规定了受托人的“亲自处理”和“报告”义务。
物业管理是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特别是物业管理经营化发展的趋势,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扩大,其活动不可能按照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示进行,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指挥权,更不能干涉。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三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另行委托,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委托人经受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同时,第四百零九条规定还可以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四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包括金钱、物品、所得收益及权利等都应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所得收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应由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五
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一方,必须业主大会决议并取得特别授权。
委托合同则由法律明文规定双方都具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实践中,物业管理行业普遍认为,如果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将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
试想,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人只要对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的对象是“管理处”)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特别是现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即可,是不是可能造成少数几个人的“个人意志”极度膨胀,从而造成“权利滥用”?这样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还可能对小区改造投入吗?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从根本上也会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六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而现在通行的物业管理一般实行酬金制和包干制两种。酬金制按物业管理成本的8~15%提取,包干制按物业管理合同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固定金额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本文案例中的收取方式。
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七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公民之间基于亲友关系建立的委托合同,或者单纯是事实行为,大多数是无偿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小编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