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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介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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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

  1、劳务派遣的自身优势促进了其蓬勃发展

  劳务派遣何以如此疯狂?这与劳务派遣的自身优势是有密切联系的。劳务派遣之所以如此受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欢迎,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经营成本低,并且利润丰厚。派遣单位不需要提供实际的产品,只需将劳动者派遣用工单位,就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次,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有利于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培训,并且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一系列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样就为用工单位省去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并且规避了其雇佣正式员工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其次,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解决了就业问题。由于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以及就业信息渠道的限制,许多劳动者往往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劳务派遣单位就能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正是因为劳务派遣有利于实现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共赢”的局面,劳务派遣行业才能在我国发展如此之快。

  2、宽松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劳务派遣的蓬勃发展

  虽然劳务派遣进入我国已有30年之久,但是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却远远落后于劳务派遣的发展,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未及时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制,劳务派遣才能发展如此之快。在劳务派遣进入中国的前20几年里,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至2007年首次出台的《》才专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规范,然而这不仅使得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正式取得了我国法律的认可,也为劳务派遣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法》的实施,不但没有对劳务派遣起到规制的作用,反而促进了劳务派遣的发展,为此,2012年通过了对《劳动》的首次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务派遣行业的规制。不可否认,这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发展,但在面对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劳务派遣面前,这些制度仍显得是苍白无力的。

  劳务派遣优点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劳务派遣的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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