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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军队全面两孩政策有关规定

  生育政策

  ■军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按政策生育

  ■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子女的时间,并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军队人员一方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问:军队对两孩以内生育有何规定?

  答:军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按政策生育。

  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子女的时间,并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军队人员一方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问:军队人员如何办理生育备案?

  答:军队规定,育龄夫妻到地方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单)后,军队人员一方60日内到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计生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军队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军队提供相关优待奖励和实施服务管理的依据。

  问:国家对生育登记有什么规定?

  答:登记对象: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登记时限:提倡在怀孕前后,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方式:①现场登记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承诺书,填写生育登记表;②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登记益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问: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该对夫妻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但复婚夫妻除外;

  ④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

  问:如何申请再生育?

  答: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生育服务卡(单)后方可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际间生育政策存在差异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审批;夫妻双方均为军队人员的,由女方单位负责审批,军内审批应当在30日内完成。

  问:申请再生育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再婚夫妻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③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

  优待奖励

  ■目前,军队仍然提倡晚婚,鼓励按政策生育

  ■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

  ■女军队人员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问:军队是否提倡晚婚晚育?

  答:《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晚育条款,但军队贯彻实施国家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既是服从当时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的需要,也是从军队特殊要求来考虑的。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军队人员初婚年龄需不需要作出调整、作多大调整、能不能放开到与普通公民相一致,军队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论证。目前,军队仍然提倡晚婚,鼓励按政策生育。

  问:军队人员婚假如何规定?

  考虑到军队人员两地分居多,结婚时间紧,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问:军队人员产假、护理假等如何规定?

  ①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②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的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120天。

  ③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④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

  ⑤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问:军队独生子女家庭享有哪些奖励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即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依法享有相关奖励和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自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18周岁生日当月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

  ②1980年9月25日之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士官(志愿兵),按照国家和军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3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按照部队驻地政府规定的政策办理。

  ③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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