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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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 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
(一)资产管理公司是独立法人
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一是要依法成立;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符合组织体的要求,即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是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完全符合以上要求的。
(二)其次, 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般只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或领域。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典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资产管理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主要是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范围来加以分析的。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即组织社会资金的运动、建立或疏通资金融通的渠道。对金融机构的分类最常见的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银行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任何单位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顾名思义是指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它与商业银行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名称不同。前者在名称中没有银行字样。二是依据的法律不同。如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而后者依据的是《 商业银行法》。三是业务范围不同。前者不吸收存款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后者可以。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行使的是投资银行的职能,从其业务范围看,恰好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