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为了规范好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好对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与审核,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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