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为了确保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家庭农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家庭农场的一些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xx。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条 为建立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我县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主要从事农业、粮食生产,本县双季稻主产区要种植双季稻,其他农作物主产区原则上以种植主要农作物为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县经管局负责本县家庭农场的指导、认定、协调等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二)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稳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取得的农村土地规模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二)土地流转应当集中连片,集中连片的面积:平丘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70%,山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50%。
第八条 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才可以对外使用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名称统一使用“湖南省桃源县×乡镇×家庭农场”的表述。
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桃源县家庭农场资格申报审核表》;
(二)农场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财务账簿,接受税务、会计监督。
家庭农场应当完整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当就生产经营项目缴纳相关农业保险,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经管局依法认定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
(二)公示。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将家庭农场申报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家庭农场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初审。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情况,由村(居)委会在《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
(四)复核。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结果,提出复核意见,整理资料,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报县经管局;
(五)决定。县经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
第十二条 《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在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 县经管局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12月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四条 县经管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根据《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安排,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耕地实际面积,每年由省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纳入省财政补贴的家庭农场,仍可享受本县对粮食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出台的家庭农场有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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