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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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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四、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五、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

  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发、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八、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规 定

  为切实加强对吉首地区酒类批发经营的监管,依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酒类批发经营户在申报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和仓储,并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加盖红印章)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厂家发给批发商的产品授权书(加盖红印章)

  五、从业人员3人以上(卫生监管、经营、安全生产等岗位有专职工作人员)并有健康证

  六、从业人员接收相关业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七、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加盖红印章)

  八、提供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证书(副本、加盖红印章)

  九、提供厂家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十、提供厂家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十一、公司开出的随附单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进口酒的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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