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加强互联网公司内部有效管理,提高公司形象,公司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互联网公司管理办法,希望你喜欢。
互联网公司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营中的日常管理,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所有员工接受公司统一管理、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制订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基本工作职责
客服人员职责:
1、用户的咨询与投资引导。
2、融资企业信息收集(信用状况、公司规模、经营业务、企业效益、债务情况等)。
3、竞争对手信息搜集(新业务新活动等)。
4、公共宣传平台的维护(公众号、新媒体等)。
5、网站推广、优化网站关键词在各大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提升网站访问流量,在社区、微博、论坛等网络中进行业务推广。
数据录入人员:
1、将确认无误的客户信息,融资企业信息,以及各类数据准确完整的录入电脑系统。
2、定期对数据资源进行优化备份,加密后刻盘存放。
3、融资企业信息及投资用户信息的初次审核。
4、对网站平台进行使用测试,协助技术人员完成性能改进。
业务推广人员:
技术维护人员:
数据审核人员:
二、基本工作规范
1、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以个人主观理由推卸责任。
2、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严禁对外泄露公司客户数据信息,需与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上岗工作。
3、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级提高工作效率,按工作计划进度要求,不推诿、不拖延,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加强团队协作。不诋毁、恶意评价其他同事,不散布影响团结的不良信息。
5、工作时间不得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浏览、玩游戏、玩手机等其他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方式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
6、定期整理自己所负责岗位的业务资料及技术文档,要求内容详实、分类明晰、数据准确。每月月底前备份留档。
7、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8、按公司卫生要求,确保个人办公区及公共卫生区干净、整洁。
三、会议制度
1、每周周五下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工作完成情况,明确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全体人员参会,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2、由运营总监每月组织一次全体人员工作交流会议,会议的重心为现有的问题解决方案与公司运营创新思路。
3、各项临时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运营总监或其他主管人员负责确定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时间。相关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四、工作审核制度
1、所有员工根据网站整体运营进度以及自身岗位职责,按规定做好周工作计划,于每周六21:00点之前提交运营总监的个人邮箱。周工作计划经运营总监审核通过的,按既定计划开展下周工作;周工作计划需要修正调整的,由运营总监出具修改意见后于下周周一上午9:00之前通知责任人,按修正后的周工作计划开展下周工作。
2、所有员工根据上周既定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按规定做好周工作总结。于每周六21:00点之前提交运营总监的个人邮箱。由运营总监对个人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于周二12:00前通知被考评人。以书面形式打印并经考评人签字后留档,周工作考评得分计入月度绩效考核。
3、所有员工依据既定的个人周工作计划,做好每天的个人任务的统筹安排和进度控制。按计划全力完成日工作进度,每日工作结束后,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好工作日志。
4、所有员工应按公司统一管理规定,做好周、月度计划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呈送相关主管人员。
五、工作管理制度。
1、各级主管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团队的内部的任务统筹、分工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按工作计划加强执行力带领团队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2、QQ工作群组的管理:利用工作QQ群在线发布任务安排、工作通知、工作要求等其他消息时,要求在线员工即时响应,离线员工由主管人员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告本人。对发布内容的要求,目标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个人如有其他工作安排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请于消息发布后1个小时内向主管人员说明原因申请工作协调。
3、同事之间因工作原因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基础上沟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找主管人员进行协调处理。不得采取相互指责、言语攻击、冷嘲热讽等其他恶意处理方式。
4、对主管人员的管理方式有异议的,可及时找主管本人私下沟通意见,沟通无法解决时可向公司管理层进行申诉或审议,管理层其他人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5、全体员工需围绕公司的整体目标全力工作,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禁勾心斗角、利益联合、公开对抗等其他任何有损于公司整体利益的不良行为。
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视违规情节和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互联网公司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文秘、档案、保卫并负责公司办公财产的调用、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协调、完成。
3、协助总经理做好新聘员工的招聘工作。
4、负责公司的来访接待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5、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费用计划,力求节约开支,讲究实效。对各部门申报办公用品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6、认真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7、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实行一人一档制,随时向总经理提供人事档案资料。
8、协助总经理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9、认真做好公司内员工的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人事的具体事务。
10、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公司员工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
11、做好各类物品材料的交接、建档、保管工作。
12、做好公司的文秘、打印等工作。
13、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节、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印鉴管理
1、本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委派公司专人任负责保管。
2、委派人员要对需盖印签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出具的任何公文,都要仔细核实。
3、公司内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办公财产管理
1、行政部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公司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5、行政部要将公司所有财物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三、公司日常支出的核准
1、各种费用的报销先由行政部审核票据,然后由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支付。
第三节、公司人员的聘用
一、填写本公司新聘职员履历表。
二、应聘人员应有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表、甄选报告及招聘录用通知单。
三、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因情况特殊经总经理核准者外,不得任用。
1、剥夺公民权利尚未复权者。
2、受有期徒刑公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4、身体缺陷、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者。
5、未满十五岁者。
第四节、辞退和辞职
一、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的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之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4日或月累计旷工4日及以上者,全年累计旷工14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酬金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生产秩序者。
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鉴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7、有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财物及文件资料等行为,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9、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1、泄露业务秘密,情节严重者。
12、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3、严重损毁公司形象,影响恶劣者。
三、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于事前七日内告之。
四、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报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综合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员工调整通知单》。
七、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索要人事部递交《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总经理审核。
八、公司员工无论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九、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填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节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六节作息和考勤制度
一、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单双周休假制度。
三、请假一天扣除餐补一天。
四、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统计,作为当月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七节附则
本制度适应公司全体员工。
互联网公司管理制度篇三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互联网公司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
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二)机构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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