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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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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但是,消费者维权的时限是有规定的。下面一起学习消费者维权的时限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维权的时限规定

  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

  “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法。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换货”的时限规定

  “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七日内或经三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三、“修理”的时限规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九十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已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三十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

  四、消费者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二年;

  2、时效的计算:

  (1)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2)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

  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2、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六、消费者维权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事前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消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发布的各类消费警示以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等。

  2、注意保存证据。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

  3、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注意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现实生活中反映消费纠纷也一样,消费者不要拖很长时间再去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等有关问题;能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人们对有关证据也难以提取,对相关情况也已淡忘。特别是实行了“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再去找厂家或商家处理,厂家或商家也无法处理。所以,购买商品后,应立即试用,出了问题及时解决。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

  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消费者维权投诉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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