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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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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那么你听说过私募股权众筹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问题

  1、何为股权众筹?

  答: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2、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有什么区别?

  答:最大的区别是,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平台,即可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能够让更多的创业者在他们没有更好、更透明的渠道接触到投资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对接,并且降低中间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3、股权众筹的核心作用是什么?

  答:股权众筹的定位是投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方,中国的中小企业群,进入天使轮的企业,或者进入VCA轮的企业;另外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方,大量潜在的小微天使。

  传统的股权投资隐性成本非常高。对项目方来讲,主要是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展现项目亮点,同时对接投资人数量非常有限,找到匹配的投资人需要运气。由于缺乏金融和投资知识,对交易结构、交易估值很难进行科学的把握,容易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

  4、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答: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逐步放宽对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对创业者投资的过程中。这个过程怎么来进一步规范,怎么防范过度放开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何为私募股权?何为众筹融资?

  答:私募股权,是指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私募股权属于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6、私募股权融资资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7、此次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平台准入规定作了怎样的限制?为何?

  答:意见稿中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开设股权众筹平台门槛的条件规定,会使得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门槛更高,因而对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也将更加专业化、透明化,与此同时平台地域风险的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8、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做了哪些规定?意义何在?

  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做了相应规定,要求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需提供相关收入和财产证明,但单笔融资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限制。这也意味着给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设置了相当的门槛。在目前股权众筹还不成熟的当下,这个门槛很有必需。但未来随着市场的成熟,项目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和透明,这个门槛可以逐渐放开。

  9、对平台的行为做了哪些规定?有何意义?

  答:意见稿中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平台行为的规定,为平台在众筹行为过程中的行为做指导和规范,也为以后出现纠纷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准则。

  10、此次意见稿最主要的意义是什么?

  答: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此前混乱无序的股权众筹有了初步的规范和限制,无论平台准入、投资人准入以及平台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参考样本,同时也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为未来股权众筹的发展指出方向,有利于整个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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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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