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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抗辩事由对抗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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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而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浅谈抗辩事由对抗质权的实现

  入质债权如为合同债权,则存在第三债务人享有对抗债权人之抗辩权情形。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延期的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它们属延期的抗辩权,而且还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以及时效已过的抗辩事由。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第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和代位权行使中,可以与原债权人存在抗辩权的理由来对抗权利行使人。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但是普通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及代位权存有区别:其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在于前者质权人取得的是期待权利,也就是说出质人仍是真正意义的债权人,而质权人只能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权利;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变更,受让人成为真正的债权人,其行使权利并不要什么其他的条件。

  而与代位权相比,两者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就出质人所提供的入质债权可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其履行;

  而代位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此,第三债务人能否以享有对出质人的抗辩权来抗辩质权人,不能简单地适用有关债权转让和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要依情形而定:

  1、若普通债权入质通知了第三债务人,那么第三债务人不能向质权人主张抗辩。因为其享有的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即债权,而质权人享有的质权是物权,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质权人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清偿,而第三债务人则在清偿后可向出质人主张权利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但此时,若存在普通债权质押合同无效、可撤销及时效已过的情况,第三债务人可以此抗辩而拒绝向质权人履行义务;

  2、若普通债权入质未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债权入质不拘束第三债务人,第三债务人自然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抗辩,其抗辩效力也及于质权人,由此导致质权人损失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应责任;

  3、若质权人明知抗辩事由之存在而接受出质人债权入质,则无论债权入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均可向质权人主张抗辩,若出质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弥补质权人的损失的,则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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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的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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