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之间的区别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惠改变的,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很多种不同的方式,比如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相关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开除的含义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实际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其错误不十分严重,并愿意改正错误,就不马上开除,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除名的含义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例已被废止,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2008年1月15日)2、《关于转发国务院公布废止的部分涉及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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