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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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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你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别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

  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

  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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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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