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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虚拟财产属于刑事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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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你对虚拟财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虚拟财产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觊觎他人装备索要不成改硬抢

  从去年初开始,孙洋和李勇(均为化名)迷恋上了网游,经常和另外两个网游爱好者结伴到沈阳市东陵区一家网吧去玩大型网络游戏。

  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4人在游戏里常受“欺负”,即便是联手作战也经常被“打”得落花流水。为此,练“装备”成了孙洋等人的头等大事。


抢劫虚拟财产属于刑事犯罪吗

  但是要获取更多更高级别的“装备”,对于这几个“新手”来说,可谓是一项浩大而艰辛的工程--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不菲。

  就在4人为此愁眉不展时,一个网名叫“沈阳小伙”的同龄人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他们发现“沈阳小伙”是一个十足的游戏高手,不但“装备精良”,游戏时更是胜多负少。

  “沈阳小伙”的显赫战绩让4人羡慕,慢慢地“沈阳小伙”成了他们的“网游偶像”。

  为了能够尽早向“偶像”看齐,4人商量决定,由孙洋在网上直接向“偶像”索要“装备”。但“沈阳小伙”一口回绝了。

  索要不成,又一个计划在4人心中酝酿开来……

  2008年10月22日零时左右,4人来到了“沈阳小伙”上网的网吧,经李勇指认后,另外3人开始对“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沈阳小伙”从网上转出100个Q币、1100余万个游戏币和其他游戏装备。随后,孙洋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到网吧外野地,用砖头及语言威胁,从“沈阳小伙”身上抢走人民币200元。

  事后,4人分别用抢来的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游戏装备进行了升级。

  虚拟财产估价难法官详解办案中的困惑

  事发后,“沈阳小伙”报了案。经鉴定,“沈阳小伙”面部擦伤为轻微伤。

  这时,孙洋等人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

  然而,4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被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如何量刑的问题上,主审法官感到了一丝困惑。

  “国内虽然陆续出现过一些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诉讼,这些诉讼作为判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财产作出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处理方式以及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却因办案人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该案主审法官姜俊伟对记者说。

  据介绍,东陵区法院虽然将抢劫案中涉及到虚拟财产的部分列入抢劫数额中,但因受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案件尚不能称得上十分完美。

  “认定4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仅有孙洋的抢劫数额中包括200元人民币,其余3人只是参与了抢劫Q币和游戏币等装备。”姜俊伟说,“因现有评估机制、方法技术存在缺陷,无法由法定估价部门对虚拟财产进行估价,该案只是依据真实、客观、有效的价值证明等,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了认定,为慎重起见,4名被告人均以最低量刑来处理的。”

  法院最后经审理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除李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外,其他3人均服判。

  案意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盛,游戏者以十万、百万、千万的规模迅速膨胀,装备、武器、游戏货币等从网络游戏世界里衍生出来的物品,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与此同时,盗窃、诈骗甚至是直接抢夺游戏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在日益增加。

  不少人认为,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虚拟财产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此案却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而在于其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就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相关案例

  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处理不一

  与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抢劫虚拟财产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QQ号码及Q币案中,法院并没有将Q币这一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保护,而是将非法获取Q币的行为按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从2005年11月开始,金某等人先后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其间,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给金某6万余元。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金某等人不构成盗窃罪。

  但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金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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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的产生与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游戏业的蓬勃发展使虚拟财产交易逐渐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日益盛行。表现为:

  1、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存在离线交易的机制。不但游戏参与者群体之间流行着以现实金钱来交易“ 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虚拟物品,运营商为了开拓市场也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离线交易迅速发展并形成一定的规模。

  2、虚拟财物已成为现实化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

  据测算,在 韩国,围绕网络游戏,每年进行的现金交易达到3000亿韩元。在中国 台湾地区,比较热门的网络游戏例如“天堂”、“金庸群侠传online”、“仙境传说”等游戏中的虚拟宝物在现实市场中都非常抢手。参见 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123页。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披露,中国2004年的网络游戏业的销售额已超过36亿元人民币。 周路:《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经》,《 法制日报》2005年8月17日,第10版。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的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某些网络游戏开始尝试一种新的机制:游戏程序与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之间过渡的机制。例如, 瑞典游戏公司Mind Ark开发的游戏Project Enteropia就是如此,游戏方式是由玩家通过运营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 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区中从事商业活动,然后将得到的虚拟货币通过Mind Ark兑换成真实货币。在中国此类网站也现实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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