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破产债务由基金公司偿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券商破产 债务由基金公司偿付
经国务院批准,由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日前发布。《管理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券商破产 债务由基金公司偿付
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基金公司的资产主要来源于所在有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券商按营业收入的0.5%至5%,根据其经营管理、运作水平、风险状况等情况的不同,确定其不同的缴纳金额。具体缴纳情况,由基金公司确定,报证监会批准,按年调整。
另一资金来源为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公司。再有就是其它来源,比如,个人捐赠等。
依据《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并设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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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本概述
为建立防范和鼾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举措。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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