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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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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具体的表现。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一、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与精神自由权。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人身自由权的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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