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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期限能否违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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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的期限不能违反约定

  案情背景

  2014年5月12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田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唐某某相撞,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花费医疗费123000元。肇事车辆于当日在某保险公司处刚刚投保了交强险,保单显示保单打印时间为2014年5月11日10时30分,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0时。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5月15日生效,本案案发在合同生效前,所以本案不应当按照保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的期限能否违反约定

  律师分析

  按照民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包括对于合同内容中,保险金额,时间,保险理赔的条件等。但是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怎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强制保险单生效的时间在三天后生效,这样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例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单,每日用药清单等才能进行理赔,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如能通过法院调取查明医疗费等情况,也可以不用提供相关医疗单据,该约定此时不能约束双方。

  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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