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责任期间又是什么呢?法律法规有何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案例
2009年12月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由何某做为保证人。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于2010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但未约定利息及何某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求偿还借款,但张某一直没有偿还。于是2011年10月15日李某将张某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并由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的确定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其权利。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债权人李某、债务人张某及保证人何某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人何某的保证责任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因此,对于保证人何某而言,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为保证人何某的保证责任期间。
但是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李某却未向保证人何某主张要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何某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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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 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 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如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
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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