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账户的类型有哪些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银行存款账户主要有四大类型。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存款账户的相关法律知识。
银行存款账户的类型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该账户按规定可以支取现金,最长得超过两年。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行出具相应证明账户。如企业的社保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都属于该类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基本存款账户的申办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就近商业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
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九,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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