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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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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03年7月25日,解某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

  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


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

  2005年3月14日,解某在鞍山某电器中关村店购买某信鸽3100手机(某彩智星Z3100手机)一部,并取得鞍山某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发票及手机宣传单。经实际操作,解某发现该手机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不仅是对其发明专利的仿制,且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术障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某通信公司、鞍山某电器公司停止销售某信鸽3100手机(某彩智星Z3100手机)。解某主张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某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划分为6项必要技术特征。

  被告某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当庭辩称?涉案产品某彩智星Z3100手机与本专利不同,且解某在专利授权审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能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功能,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解某的诉讼请求。某通信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十组30个必要技术特征。

  案情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就本案而言,解某的发明专利是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而解某在本案中仅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故仅涉及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4项必要技术特征。解某及某通信公司对其划分均有不妥之处,故法院不予采信。

  (二)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的异同:由于本专利是“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解某应举证证明某彩智星Z3100手机所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或者等同。

  根据法院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手机智能防盗方法进行的勘验及手机用户使用指南记载的内容,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4项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在检测数据或电话号码不一致时,可正常使用并按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某彩智星Z3100手机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并在预定时间内显形拨号。

  解某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劣,故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等同,应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本专利权。某通信公司则主张由于解某在专利审批阶段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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