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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强迫交易罪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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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判决强迫交易罪缓刑案例

  实际案例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强迫交易罪缓刑案例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与犯罪嫌疑人xxx(另案处理)预谋通过在泰山区志高小区北门强迫出售水泥、砂石给装修业主的方式谋取利益,后指使赵某(已判刑)、姚某某(已被劳动教养)等人采取言语胁迫等手段阻碍他人运送水泥、砂石销售给小区业主,迫使正在装修房屋的被害人解某、王某甲、韩某甲等人购买其提供的水泥、砂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冯某、韩某乙、解某、王某甲、韩某甲、王某乙、吴某、赵某证言;同案犯赵龙、姚建新供述;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本院(2006)泰山刑初字第79号、(2013)泰山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泰劳字(2012)第25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手段强行销售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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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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