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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停止执行有例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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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不停止执行又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复议不停止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示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有例外的吗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它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起构成我国的三大诉讼体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所受到的损失,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及时地予以恢复和补偿。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例如,某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该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不能因他复议或起诉,公安机关就停止对其行政拘留。我国许多法律都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停止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对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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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条件限制

  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的限定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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