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牵连管辖
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牵连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角度出发,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理三个环节。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牵连管辖
鉴于之前司法实践中关联案件管辖碰到的诸多问题,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了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对有关案件的管辖可以实行牵连管辖。
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也规定了牵连管辖原则。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以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从有利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出发,对所查办案件有关联的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实行并案侦查。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牵连管辖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有关联的案件因为犯罪主体身份及犯罪性质等原因应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若按照当时的有关管辖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应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是没有侦查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管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侦查资源和影响侦查效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尤其是查处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如2012年10月份查处的原文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赵某某循私枉法案,该赵在担任南田镇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刘某某贿赂3.5万元,对刘某某利用春节期间在家开设赌场收取头薪的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在有人举报刘某某赌博时为其通风报信,本案想要证实该赵的循私枉法罪,必须要先查实刘某某的赌博罪,但赌博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我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为了配合徇私枉法罪的侦查工作,防止公安机关可能出现的怠于侦查刘某某赌博罪等情况发生。
在侦查刘某某行贿案时,顺便调查了赌博人员,向赌博人员详细询问了刘某某抽取头薪等构成赌博罪的关键内容,在侦查过程中一些赌博人员知道检察机关对赌博罪没有侦查权采取了不配合的方式,虽说最后我们把刘某某赌博罪的证据充分地取好,并将取好的刘某某赌博案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交由公案机关立案侦查,但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没有管辖权的问题极大地增加了我们侦查人员的工作量,我们将调取的证据交由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赌博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重复调查了一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当时管辖规定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困境的问题,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其中第9条第2款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这条规定授予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牵连管辖权,全国如河北,湖北,湖南、吉林等省份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利用这一规定对关联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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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权的两种原则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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