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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交通肇事是否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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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包庇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冒名顶替交通肇事构成包庇罪

  问:不久前,我随李某驾一货车外出,将一妇女撞死。因李某系无证、酒后、超速驾驶,为逃避更为严厉的处罚,李某便让我“顶替”。交警侦查期间,我都谎称是自己开的车。当我知道事态严重后,赶紧说出了真相。然而,法院仍对我处以刑罚。请问这是何故?


冒名顶替交通肇事是否构成包庇罪

  答:法院的判处是正确的,因为你已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后,通过藏匿犯罪分子或者湮灭罪迹等方法,积极帮助其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本案中,你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李某酒后、无证、超速驾车并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面,你作为一名司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肇事应如何处理,明知冒名顶替将造成的后果,却希望顶替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再一方面,你在客观方面已通过“顶替”作虚假证明等方式实施帮助李某掩盖罪行、逃避制裁的行为。尽管后来已说明真相,但这仅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否认此前的既成事实。

  工作期间被人杀害能认定工伤吗

  问:我的一位朋友在单位工作时,被人用刀子捅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因工伤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疾复发死亡等。你朋友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是不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被他人杀害的,如果是,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享有工伤待遇,如果不是,比如因个人恩怨而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致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是否合理

  问:我是一名司机,去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我租用王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有双方朋友在场,我们口头约定租期一年。上个月,王某却要提前解除与我的租赁合同,并说看朋友的面子给我一个月的期限。请问,租赁合同能提前解除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就租用王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一事,虽然双方口头订协议时有人在场,但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出租人王某可以提前解除与你的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你。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给你的期限也是比较合理的。

  存款人死亡存单不知下落怎么办

  问:我姑姑和姑父积蓄了约十万元钱。前不久,姑父安某突然去世,我姑姑仅找到4万元存单,其余存单不知下落怎么办?

  答:你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申请挂失。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这里的“本人”是指存款所有权人,而非仅指存款人。这里的“有关情况”,属选择性规定,不是非全部提供不可。存款要素的提供程序,以挂失人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为限。你姑姑现在有权查询自己的存款并作挂失处理,最终查找安某存款的具体数额并作出处分。

  二、提起民事诉讼。当银行拒绝查询安某的存款,又拒绝为你姑姑办理挂失手续时,你姑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所有以安某名义存款划归自己所有。尽管你姑姑不知道具体存款数额,但可以请求法院依审判职能依法查询其丈夫的存款。

  哪些情况可先予执行

  问:因合同纠纷我把王某告到了法院,听说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哪些情况可以先予执行?

  答: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做了规定: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贷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赔偿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予执行时,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若申请中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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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罪的罪责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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