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四个讨债方法和手段(2)
合法的讨债方式
一、“函电”讨债法
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等。
二、“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该讨债方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三、“律所协助”讨债法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如何合法讨债,可以聘请律所指派专业律师讨债,律所通常能为债权人做下列事:1、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2、发律师函件催讨;拟定还款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指派律师代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
四、“留置清偿”讨债法
1、此讨债方法的优点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实现债权,并能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2、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2)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五、“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
(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
(4)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5)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非法讨债可能构成的犯罪情况
1、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此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以上两种情况,很多债权人在犯罪后还不知,认为自己是讨要合法债务,通过上述方式只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区!
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或对财产进行破坏,那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知识就知道是违法犯罪,我们就不多说了。
债权人保护自己债权的方法
1、不能违法是底线
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所以,不管有多难,依法讨债是底线。
2、诉前要时刻关注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依法讨债,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在起诉时能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适的财产,通常就能保障执行到位。很多执行难的案子是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如果在诉前就注意收集财产状况资料,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执行难”,还是有机会避免的。当然,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
3、债务担保的提供
对债务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债务形成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足够信用及偿还能力的担保的保证等。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这类的手续,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要只签个协议。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要书面担保,且对相关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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