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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炜杭分享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网友kano问:

  请问辞职后,补充养老金怎么处理,个人交纳部分也不能拿回吗?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答复:

  学术上,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俗的说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不强迫缴纳的,提高员工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我们平时说的养老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其强制缴纳是与补充养老保险的显著的区别,包括缴纳比例、方式都有严格限制,具体可参看《社会保险费可以约定吗?》。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离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行补充保险则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般,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种:⑴ 个人帐户制;⑵ 单位帐户制;⑶ 单位帐户加个人帐户。

  补充养老保险分配和记帐也比较灵活,可以按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进行分配,或按照单位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帐户内,单位缴费可全部或部分记入。

  补充保险账户是社会化管理的,并不是由单位自己管理或者自行委托其他机构管理,经办机构也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一般来说,目前的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各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会对单位设单位帐户,单位帐户下再设个人帐户,经办机构每年打印收益对帐单以供查对。

  补充保险养老金领取方法有以下几类:

  ⑴ 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⑵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⑶ 出国定居提前领取;

  ⑷ 重大疾病无劳动能力的提前领取。

  这是由于其补充养老保险本身具有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的,所以员工无论何种原因辞职,除了上述情况一般不能领回保险金。所以,员工离开单位后其个人帐户仍由经办机构管理:

  如果kano转到新单位,并且新单位仍然有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可由经办机构根据原单位开出的转移证明,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号转移到kano新就业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进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如果kano转到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失业的,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暂时由原来经办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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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在问题

  (一)全国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尚不明确。主要是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外延未予明确,国家级文件采用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等概念。部委间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劳动保障部门自2000年以来一直将“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及新试点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均是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财政部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认识上的差异不利于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二)我国现行补充养老保险过多强调企业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积极性。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以企业为投保人,有限的扶持政策也仅限于对参保企业的支持,导致企业及其职工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占工资总额的比重较高(现行制度规定为28%),同时企业及其职工还需负担医疗、工伤、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企业整体福利负担较重。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情况,企业自身积极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观愿望不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从国外成熟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看,个人直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已逐渐成为主流,如美国40%左右的家庭参与了个人退休计划(IRAs),这类业务近几年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

  (三)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小、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偏高。

  理论界和国际实践比较认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退休收入替代率比例为40%、30%、10%。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确定的替代率为基本养老保险约6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个人养老保险暂无标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偏高,挤占了一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二是现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效率与公平性不足。

  国外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年龄、婚姻状况等个性因素设定若干不同税前扣除限额,有效兼顾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而我国目前仅采取单一固定比例扣除方式,且企业税前列支比例偏低,激励性和公平性不足。

  三是优惠政策相关环节衔接不力。

  一方面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视同职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转嫁使得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打折,也与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通行惯例相悖;另一方面关于领取企业年金及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税制未予明确规定,使得该类业务的长期发展存有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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