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的最好方法有什么
执行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近年来,法院都在努力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介绍解决执行难的最好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解决执行难的方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但是解决执行难,不仅仅在于有坚定的信念,更需要行动上的兑现,因此,彻底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在四个方面苦练内功。
第一,要使执行信息化兑现为执行便捷化。执行信息化在我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完成,但是,应当看到执行信息化不能满足于一城、一地的信息化,而应立足全国,实现执行信息化在全国范围内的联通。同时,执行信息化不能满足于宣传口号,而应转化为工作优势。虽然很多地方实现执行信息化,但如果不能在全国法院之间实现协同配合,法院跨地区、跨省执行得不到当地金融机构、房产部门等的支持配合,法院在执行时查询、冻结都要亲自上门,这样的执行信息化有何效果?因此,在强化法院之间及配合法院执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要强化相互信任和电子化协同办公,以免全国的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将执行信息化的优势转化为执行效能的提高,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应当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要强化执行机制改革。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对执行人员的重新定位和机构设置将对执行工作带来影响。在强化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建设,切实解决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的问题。在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将审判与执行来回循环,达到破坏执行效果的目的。由于立案登记制后诉讼案件增加,执行案件增加更多,在强化执行案件分权集约执行的同时,还应强化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使执行案件能够进入快速通道,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细执、难案巧执、疑案群执,切实按照执行规律办事。
第三,要按照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严格实施破产法,为执行工作“去库存”扫除障碍。多年来,我国很多案件难以执行或执行不能结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破产法没有严格得到落实和执行。破产法是企业和个人退出市场主体的重要法规,只有让丧失市场主体资格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才能去库存,消化产能,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化解了执行风险。只有让“僵尸企业”及资不抵债的个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使案件执行真正依法办事。因此,严格按照破产法实施,强化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成为破解执行难、理顺执行秩序的关键。
第四,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法治来促进依法执行。我国很多地方将拒不执行行为纳入公民诚信档案,如对进入执行黑名单人员限制消费、限制出行,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应当依法对逃避执行的人员从求学、入职、交通出行、生活就医、购物、旅游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限制,从而使逃避执行的人员彻底失去在社会上的生存空间和立足之地,而必须执行法院裁判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被执行人放弃幻想,认清现实,选择走与法院合作解决问题的道路。当然在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要强化对弱势群体及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救助功能,发挥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的作用,严格甄别,确保专款专用,实现依法执行与依法救助的有机结合。
执行难的介绍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使其为“老赖”行为付出代价。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专家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不高消费怎么办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现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形同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赖账不还,根本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奈何不得,法院也无可作为。可以说,“老赖”不除,不仅无法构建和谐的信用社会,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可惜收效甚微。
此番最高法拟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法治决心和善意都可圈可点。不过,正如诸多法学专家所担心的那样,现在连“高消费”的定位都还是一团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确了什么是“高消费”,又如何去监督“老赖”的“高消费”?反过来假设,要是这些“老赖”都不“高消费”了,欠的债又该怎么办?这些“问号”不能释疑解惑,限制“高消费”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就连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也认为:“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
对法院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如果“老赖”们无法做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其实公众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执行的决心,将执行进行到底,“老赖”们一个都赖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审判的程序和结果,并不重后续的执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热心去管去问。须知,对我们这样一个行进中的法治国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机制的支持,法院执行比法院判决还要重要。而恰恰是在执行环节,法院的力道相对孱弱,这才是“老赖”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来,治“老赖”的宏观举措在于涵养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信用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老赖”的现实之策,就是各级法院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机制弊端,强化执行力度。否则,如果机制不更新,用一些华而不实的措施去治“老赖”,终究是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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