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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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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以下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的法律知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业务范围;

  (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五)机构编码;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颁发日期。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后缴回旧证。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旧证缴回发证机关,并持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撤销的;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有效期限、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管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管部门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写说明

  附件1

  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机构名称:全称填写。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8号。

  如:XX省XX担保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资本金额用汉字大写填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叁亿捌仟伍佰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范围:以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所列经营范围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

  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以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XX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五、机构编码:第一位编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京XXXXXXXXXX”;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冀XXXXXXXXXX”;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蒙XXXXXXXXXX”。

  六、发证机关:监管部门。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XX市金融工作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省中小企业局;XX省财政厅。

  七、有效期限:按公历、汉字小写填列。

  如: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以发证日

  期为准,并加盖监管部门公章。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20xx年11月23日。

  九、少数民族文字。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西藏自治区在填写汉文的同时还要分别填写蒙古文、维吾尔文、藏文。

  注:X为名称或数字。

  融资性担保公司运作模式

  1、设立: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设立条件:章程、持续出资的股东、注册资本、合格的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其他条件。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但目前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如我行不低于1亿元。大部分担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资的模式到位。)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且会引入多种资本,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2、业务运作模式: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其它业务包括: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3、内部管理模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一般会有综合部、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部等。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风险控制模式:

  (1)细化客户准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融资担保客户的准入,风险评价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标准及手段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2)严格流程管理:

  保前调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反担保分析、分析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等综合分析。

  保中审查主要有申请人的审查、还款来源审查、反担保审查、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指标审查、信用结构审查、合规合法审查。

  保后管理主要内容有保后检查及保后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逾期催收等内容。

  (3)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有抵、质押、连带责任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综合反担保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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