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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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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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