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案例一, 法院将二娃明知是痴呆女翠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翠花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二娃明知妇女翠花是程度严重的痴呆人,而非法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造成翠花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这种解释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二. 某检察院检察官将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二娃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方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二娃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解释也是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法院法官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认定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因此,将"武装部队印章"的,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四,某法官将皇家一号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这种解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因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皇家一号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种解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相关阅读: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