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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混淆可诉吗

炜杭分享

  “反向混淆”一词并不是传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它是由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通过若干相关案例提炼而来。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问题,学术界对此也鲜有论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纷繁复杂,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诉讼时却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利用传统商标混淆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向混淆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的反向混淆可诉吗?

  【反向混淆的概念】

  反向混淆(REVERSECONFUSION),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在1918年提出,其认为“通常的商标侵权案件是被告冒充原告的产品,在相反的情形下,导致人们错误的认为原告的产品来源于被告也将造成同样的恶果。

  【历年案例】

  “iPad”商标侵权“唯冠”判赔6000万美元

  “iPad商标侵权案”中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苹果公司与唯冠深圳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唯冠深圳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NewBalance”侵权“新百伦”判赔9800万元

  2015年,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New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原告周某是“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专用权人,“百伦”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新百伦”商标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而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却广泛使用“新百伦”商标。最终美国“NewBalance”败诉。

  “百事可乐”侵权“蓝色风暴”判赔300万元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然而,2003年,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已经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于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把百事可乐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011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

  【反向混淆为什么可诉】

  在涉及“反向混淆”的案件中,一方面,侵权者不具备攀附商标权人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在某些案件中,侵权者甚至都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涉嫌侵权。另一方面,侵权者凭借其经济实力使得其商品更为公众熟知,消费者不会认为侵权者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而是认为二者的商品均来源于侵权者,并未增加消费者搜索商品的成本,某种程度上看,商标权人更像是侵占了侵权者的商誉。上述特点极易使人认为“反向混淆”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反向混淆是可诉的,因为:

  1、反向混淆贬损了在先商标的市场价值

  2、反向混淆使得商标权人失去了对商标权的控制

  3、反向混淆将限制商标权人开拓新市场的能力

  4、反向混淆使得商标权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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