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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香港保险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炜杭分享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购买香港保险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一、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选择到香港购买保险?

  1、低保费,高保额。同样的保费,香港保险的保险金额比内地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高得多,有的超过内地保额的一倍或者两倍。

  2、保障的范围广。比如重大疾病险,保障的疾病种类比内地保险的种类多,重大疾病险保障的范围同时也含盖了内地保险的意外险保障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购买了重疾险,不管是因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都可以获得保单项下的理赔金额。

  3、免赔少。内地保险一般把猝死约定为免赔范围,香港保险一般是可以获得理赔,很多内地保险免赔的项目,在香港保险中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

  4、高回报:香港保险的收益率比内地保险的收益率高,在高保障的同时,得到高回报。比如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后,内地保险一般返还所交保费的现金价值,香港保险返还的可能是所交保费的数倍现金价值。

  二、购买香港保险的法律问题

  1、合同生效问题:投保人必须到香港境内签订保险合同。在内地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不受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2、理赔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理赔资料的认可,比如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亲属关系证明等理赔资料的确认可能会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

  3、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合同履行地或事故发生地在内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地居民是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但目前内地和香港的判决书是互不承认,内地的生效判决书要在香港执行是非常困难的,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这一难题在将来或许会得到解决。如果在香港起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获得的赔偿在扣除律师费用后所剩无几。

  三、购买香港保险的风险防范

  1、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有很多,在购买前先了解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情况,选择诚信度、美誉度比较高的保险公司。

  2、在选择险种时,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相同或类似险种在不同保险公司中进行比较,纵向比较是所选险种与同一家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的比较,经过横纵比较后确定适合自己的险种。

  3、重疾险在选择交费期限时,选择交费时间长的更有利。一般有交10年的,15年的,20年的,选择交费时间长,每期所交的费用比较低。

  4、在选择结算币种时,从汇率风险考虑选择美元结算更有利。目前可以选择的结算币种一般是港币和美元。

  5、在确定受益人时,尽量不要选择法定。

  6、投保人本人亲自到香港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收集保留本人在香港境内签订的证据。比如过境时的记录、签章、凭证等。投保人也可自行录音、录象、拍照等固定合同签订过程的证据。

  7、在内地就医的要到香港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8、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所购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免赔条款、理赔程序、理赔资料要求等。

  9、到香港购买保险的险种一般是保障型人寿险或者理财型人寿险,从安全保障和人身险的特性考虑,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投保。这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理财原则“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合理搭配购买,是最佳的投保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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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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