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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时为何要保留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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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工作时为何要保留维权证据?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维权证据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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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的常见起因:

  纠纷种类

  根据引起劳动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劳动纠纷划分为以下几种:

  ⑴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⑵因执行国有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⑶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处理范围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审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在第10章《劳动争议》内肯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各项内容,并特别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法院审判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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