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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

炜杭分享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

  A、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保险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三、逃税案

  1、书面报案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

  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B、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C、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十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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