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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拆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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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个城市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拆迁,而拆迁工程历来就是矛盾最为突出的一项老大难问题,在拆迁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今天,就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对于上海拆迁政策的解读以及拆迁政策内容。

  上海拆迁政策发布时间

  市政府2009年2月出台的(沪府发【2009】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4号文件);紧接着,3月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4号文件的意见,发布了沪房管拆【2009】88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88号文件)。

  上述文件主要精神就动拆迁补偿安置中探索三大机制:一是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二是“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三是增加就近安置方式。三大机制中,前二个是硬指标,第三个就近安置方式,对中心区域是相当困难的,是个软指标,只能用人民币来解决了。

  上海市关于拆迁政策的内容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明确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确定工作原则。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积极推进已启动旧改项目改造的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成规模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和政策制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作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

  扩大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在试点地块启动改造前,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规定,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意见。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规定比例,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的办法。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三)加大旧区改造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市、区财力支持力度。对市、区合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旧区改造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部门在审核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安排改造资金。有关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相应增加对旧区改造资金投入。

  实行旧区改造土地储备资金先行拨付办法。对出让的土地储备旧改地块,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土地储备投资总额90%的比例,先行拨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在核定土地储备成本后再予以清算。

  优先供应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确保土地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情况下,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且就近安置房建造面积比例不低于可建面积50%的,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建立旧区改造审批绿色通道。按照“精简、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完善旧改项目审批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旧区改造。积极探索选择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旧区改造的途径。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旧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探索通过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拓宽旧区改造融资渠道。

  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办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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