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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小兰分享

  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怎么写?以下是blanche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起来看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吧!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篇1

  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县进驻的水电开发商、矿山企业、房地产企业等逐年增多,占用土地面积也逐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耕地概念没有明细。《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分类不同,尤其是对耕地的界定不一致,造成税企双方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分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很多是以未利用地报上级批准,而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所谓的未利用地大多数是草场和耕地,税务机关据此催缴税款时,占用土地方又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极力阻拦,使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陷入困境。

  由于《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法规、规章不衔接,加之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的脱节,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往往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的土地存在争议,税务部门对实为耕地或牧草地在收集资料时较为困难,而国土部门却资料充分,这样的情况对税务部门造成征与不征两难的境地,即以实际情况催缴税款,资料不足,税企争议很大,难以征收入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依据,又与实际占用土地性质不符;若不予征收,又担心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定为有税不收。

  (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逐级审批时间过长,而用地申请人不可能长时间等待,因此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默许下,占用耕地的企业、单位、个人实行“先上车后买票”、边批边占。由于缺乏专门的测绘人员和工具,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占用面积难度较大,很难根据条例规定,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足额征收税款。

  二、征管建议及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耕地界定的差异,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法条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

  (二)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部门受理耕地单位用地申请之日起,土地面积为纳税人申请面积。县级国土部门在初审时应凭初审的耕地面积,通知占地单位或个人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凭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再往上级部门报送。国土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对占地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完税凭证或免凭证不予批准。这样就可解决土地部门审批时间过长,确保“先上车后买票”,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征管,实现源泉控管。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部门支持,以政府牵头加强与兵团的沟通协商,解决耕地占用税在兵团执行难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地方综合治税的作用,把耕地占用税纳入综合治税体系中,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使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真正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先税后证”,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并明确国土部门不执行“先税后证”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篇2

  今年以来,果洛州国税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依法行政,强化考核,按照规定的反馈形式,定期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高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水平。

  一是核实数据信息,强化制度落实。上半年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积极核查数据,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反馈未达起征点新增户数、免征增值税情况。二是深入基层调研,规范执法行为。组成工作组深入甘德、达日、班玛、久治四县,就未达起征点不应征税而征税过错指标进行调研,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并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的形式,反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税收执法风险的情况说明。三是夯实征管基础,落实优惠政策。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的形式,积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税额规定执行情况,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四是狠抓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果洛国税工作实际,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狠抓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落实,圆满完成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从依法行政取得的主要成效、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分析、今后努力的方向四个方面形成《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篇3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主要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但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把双刃剑,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就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不准。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致使无法建账或记账水平较低。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由此而造成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采集不准,计算机定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目前常见的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探讨

  额核定管理系统产生的定额也值得商榷。定额生成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二)农业生产者身份难于确定,准确执行减免税存在困难。《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证明,另一方面自产证明也不一定真实,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三)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监管不到位,退税政策执行较松。享受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但在税务检查时,只是单纯重视“四表一册”,而对残疾人员是否参加劳动、是否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真实性,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制。悬殊的税收优惠差别,客观上激励着民政福利企业采取种种手段,提高 “四残”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以“合法”地博取退税政策,为达到 “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目的,瞒报、虚报残疾人数,甚至聚集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发给少量生活费,只挂名不上岗。政策的严重缺陷,遣成了大量的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目前常见的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探讨

  税收流失。而且对于非工业性质的经营收入不予退税也不尽合理。

  (四)废旧物资经营和利费企业政策和管理上存在问题,为避税提供了土壤。一是由于现行废旧物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经营单位,而将个人和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排除在外。为了避税,他们中的一部分办理执照变成了经营单位,而另一部分,则转入地下经营,这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隐患。二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致使部分企业在注册成立生产企业的同时,登记注册另外一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便采取空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虚做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同时也存在通过非法手法,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经过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策划,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使无抵扣凭证的货物得以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税款扣除。三是从税收优惠的本质上来看,用费企业并未享受到实质的优惠,废旧物资采用10%的进项税额,换算一下,相当于购进货物的税率为11.11%,而实际上用废企业外购货物的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目前常见的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探讨

  实际税率大多数是17%(只有少数是13%),用废企业在进项税上并未享受到一般物资17%的政策,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并未体现。

  (五)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政策缺失,税收优惠执行存在问题。国税发[1993]151号文中规定的进行农业生产资料范围部分已经过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就无法可依,如现行最突出的是针对农机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农用三轮运输车”已改称“三轮汽车”,但现在执行的财税[2002]89号文件《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显然这一规定已滞后,另一方面对于有三个支点的五轮运输车辆、 “低速载货汽车”改名的“拖拉机”等是否按农机对待也未做出说明。而在现行实际征管中一律实行免税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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