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图书馆法全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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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2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
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作关于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草案分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4条。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
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为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草案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草案明确,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草案还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四亮点:提升服务 鼓励共建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全民阅读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体系:强基础补短板
设施体系、保障体系、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突出短板。
“草案着眼于强基础、补短板,提出了强化设施体系、保障体系建设的法律要求,为完善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说,如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确定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以人口数量为第一依据,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突破了传统的以行政层级布局和固定馆舍建设为主的思路,指明了设施体系化建设的发展方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坚持公共图书馆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完善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准绳。
草案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健全制度:实现三方面突破
立法的重要任务是构建基本制度。李国新说,草案在完善制度方面有三方面突破:
一是明确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为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奠定了基础。
二是强化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如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等。
三是为公共图书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服务:关注未成年人等群体阅读需求
在强化功能、提升服务方面,草案着眼于把长期以来基层创新实践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关于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服务的规定,落实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的要求。”李国新说。
同时,草案将免费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实践的一系列惠民便民服务举措实现法律化。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应当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还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
鼓励社会参与:“同等对待”并赋予“冠名权”
李国新认为,草案在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动力方面迈出了突破性步伐。
草案规定,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根据草案,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立条件、专业化要求、运行管理、财产处置等方面同等对待,草案还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者具有公共图书馆设施、专藏和专题活动的冠名权,这些都是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历史意义的突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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