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超生上户新政策(2)
深圳社会抚养费标准规定
一、基本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实行调查、审查和征收三分离制度,调查取证和征收应有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审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
二、征收程序
(一)立案调查。
⒈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由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后即为立案。
⒉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⒊立案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⒋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情况和证据:
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等。
⑵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⑶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⒌询问笔录
⑴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介绍询问人身份,了解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违法生育事实,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⑵询问笔录应当是两名或以上人员,记录人可以是询问人其中一人。询问人必须同时在询问笔录中签名。
⑶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7类人可合法落户
1、超生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非婚生育)
4、长时失踪被宣告死亡后注销户口的;
5、收养弃婴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6、因农村婚嫁原因被原居处注销户口的;
7、户口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而为补办导致的无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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