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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重点(2)

嘉敏分享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由于年龄性别的原因,或者由于身体精神或智力的缺陷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

  一、1、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发展趋势,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以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以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

  2、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2000年的出台的《中共中央国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确定了21世纪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我国老年人社会政策法规的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4、家庭赡养与抚养还对老年人的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以及继承权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5、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三项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老有所养。生活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生生照料权等权利。

  6、获得物质帮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老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三无老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7、老年人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作出了规定:①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②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③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8、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加强法制建设②积极开展维护才能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权益法工作。③健全法律援助制度④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9、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方法:①有关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有关组织保护。

  二、1、本节将主要围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阐述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方法。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拨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4、文化教育权利包括: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地的实际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③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①主管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6、司法保护包括:①立法保护②司法和执法保护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④法律服务的援助。

  7、我国早在1991年即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扶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9、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包括:①家庭保护②学校保护③社会保护④司法保护。

  10、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①工读学校矫治②司法矫治③包容。

  12、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3、安置孤儿的形式:①家庭养育②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③收养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4、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包括:①财政部门职责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③卫生部门职责④教育部门职责⑤劳动保障部门职责⑥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⑦公安部门职责:⑧司法部门职责⑨建设部门职责⑩民政部门职责⑾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15、民政部门职责包括:①加强协调指导②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③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1、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康复权包括:康复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的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家庭是:①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②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③也是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

  一、1、《婚姻法》是中国在婚姻家庭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对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

  2、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3、结婚的特征是:一是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二是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4、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5、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6、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性病且有传染性的疾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8、夫妻关系的性质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人身的关系。

  9、夫妻人身关系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的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0、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11、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不适用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应用协议的方式。

  12、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1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重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的权利与义务。

  14、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在物质上供养,扶助是指在精神上扶助,是无期限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5、《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6、离婚的指导思想是: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17、协议离婚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双方应一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③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18、诉讼离婚的条件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9、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配偶一方面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满两年的⑤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1、《婚姻法》对相应的救助措施的规定:①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②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③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④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对广大妇女更加有利,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与公平的理念。⑤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

  22、共同拥有的住房问题的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③照顾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法院可调节或判决或其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3、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获准登记。

  24、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办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5、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

  第六章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一、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是我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2、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青少矫正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法,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200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罪于社会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限期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的内容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5、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6、社区矫正的特点是:社区矫正的福利性、社会性、专业性。

  7、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外,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8、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9、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

  10、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12、社区矫正的内容是:行为督导、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

  13、社区矫正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多个相关部门。

  14、人民法院的作是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的作用是执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是组织有关单位、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作用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

  二、1、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2、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3、人民调解的性制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5、人民调解,形成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一名调解委员会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一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7、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是:①依法调解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是从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调解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和行为准则,表明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和法制性。

  9、人民调解的程序:①受理纠纷②调查研究③进行调解④结束调解

  10、申请调解需要的条件:要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根据,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申请受理,主动受理。

  主动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基本来源和重要形式。

  受理纠纷的第一道程序是:登记。

  12、结束调解的两种情况是:是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

  13、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吃请受礼。

  14、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1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强制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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