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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2)

嘉敏分享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三)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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