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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拆迁补偿新政策

嘉敏分享

  2017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河南的拆迁补偿有哪些新的政策值得关注的地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河南拆迁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河南拆迁补偿新政策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郑州市建成区三环以内和部分办事处的村庄,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22.5万元,而在2013年调整后的标准中,与此区域大致相当的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20万元。驻马店市上蔡县韩寨乡康湖村,在此次调整前,补偿安置费用为每亩3万元,调整后为每亩3.7万元。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2万元,如今调整到5.5万元,上涨了近31%。而“地王窝”郑州龙湖区域,此前龙湖办事处除陈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6.88万元,而此次调整后已经达到10万元,同比上涨了45%。

  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新的河南拆迁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询。

  进入官网查询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打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下拉页面至“市场信息”栏目,在页面右侧有“征地补偿标准”字样,单击之后即可进入搜索页面。搜索得到的页面包含“区片编号”“征地补偿安置费”“区片范围描述”等,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别依每亩和每公顷的标准予以表示,“区片范围描述”分为“乡镇名称”和“行政村”两栏。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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