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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养老政策扶持

嘉敏分享

  国务院发布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扶持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养老政策扶持,希望你们喜欢!

  社区养老呼唤政策扶持

  原标题:社区养老呼唤政策扶持

  社区养老多“日托”

  从南宁公共交通公司退休的徐爷爷今年69岁,身体状况还不错,他喜欢白天有地方活动,晚上能回家住的养老模式,既有人照顾,又不至于“每天闲着”。

  和徐爷爷有一样想法的老人很多,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如今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主要项目是日间的托管服务,准点开饭、专职人员细心照顾、每天开展休闲活动……宛如老年人专属的“托儿所”。

  2009年,南宁市开始在社区试点居家养老服务,2014年被确定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今年,该市民政工作会议提出,逐步落实在社区服务用房划拨20%用于养老服务,目前,全市共有50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投入社会化运营。

  老来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工部部长钟磊表示,社区居家养老自由性较高、隐私受到保护,吃、住、行等方面可由社区提供帮助,生活较为方便,并且在政府资助下,个人承担的护理服务开支较低,花费不高。“各种养老服务项目出现,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为自己选择‘量体裁衣’的养老服务。”

  “把最实惠却又最优质的服务带给社区居民,而且大家能消费得起。” 钟磊说。

  近家方便功能多

  韦仪萍今年86岁,虽然不住瑞士花园社区里,但每天买完菜后,她都会步行来到瑞士花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朋友们聊天打牌。“这里有食堂,吃饱了回去睡个午觉,到下午继续来,四五点再回去做饭。这里还能测血糖、按摩。”

  记者走访了瑞士花园、壮锦社区、鲁班社区等多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现,服务功能可分为四大块,分别是生活类、娱乐类、医疗类和社工服务。生活类主要有餐饮、送医、上门探望等;娱乐方面有运动器材、棋牌、书籍阅读等;医疗类包括测量血压、拔罐、按摩等;社工服务主要是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心理疏导等。项目较为丰富且实用,基本能满足老人的需求。许多老人也表示非常满意服务中心的设施和服务。

  另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会定期举办一些适合老人进行的活动。在瑞士花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第三季度生日会上,社区里生日在7~9月的60岁以上老人聚在一起,享受免费茶点。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梁站长说:“老人认为服务符合他们的需求。”以食堂为例,每餐两荤一素和汤粥只需6元,如需专车接送、包餐全天候日托,费用为30元至50元。

  资金仍面临短缺

  但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不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际运营起来仍面临困难。壮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来到中心的老人看着挺多的,吃饭、医疗等收费项目也有老人愿意消费,但就靠目前的收费是入不敷出的。因为有政府补贴和其它项目收入,所以还能维持。”

  新阳真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院长黄华平也面临着资金问题。自2013年运营以来,中心的床位入住率并不高,还要支付几十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直亏损。

  黄华平表示,在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之后,入住的老人及家属对环境、饮食、卫生、服务的要求都大幅提高,投入成本较大。此外,专业的护理人员较为稀缺,由于工作时间长、待遇不高,导致护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南宁市江南区某社区工作人员,每过一段时间就会组织老人活动,但活动场地成了最头疼的事。缺乏场地和设备,他们只能举行一些小规模的活动,有时只能请老人们到社区里聊聊天,因为缺乏娱乐性,老人们很快就离开。社区的工作人员也曾考虑联合一些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但因为各方面原因一直没能达成合作意向。

  目前,南宁市已经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养老土地政策优惠

  一、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

  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二、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四、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

  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

  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供应。强化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八、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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