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企业所得税有哪一些减免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是值得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一、减免税政策39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同时需注意三点:
(1)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政策如何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其中: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
(1)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明确:
(1)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2)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建材报〉社等19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9号),公布:《中国建材报》社等19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高〔2014〕67号发),确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118号)规定的2013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随附件印发了通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及范围面积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明确: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科学技术部关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131号),确认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2013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享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还随附件印发了2013年度通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及范围面积。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明确: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明确: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国税总局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2017年初至2019年末,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含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若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季度预缴和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只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确认,就可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不必进行专项备案。
三、小微企业统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2017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政策:
(一)企业为查账征收的,2016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企业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2.按照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016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小微企业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局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2016年度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五)2017年 新成立的企业,预计2017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五、企业2017年度预缴时享受了小微企业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小微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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