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对互联网的新政策
随着中国各大互联网公司相继在区块链领域战略布局。关于互联网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制定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政府对互联网的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政府对互联网的新政策
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其中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诈骗、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新媒体被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针对这些新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将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共十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法律法规
1.《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共七章79条,根据全国人大会法工委的介绍,大概有六方面亮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链接查看全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规定在网络公布“人肉搜索”结果属“非法提供”,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5月2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者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实施细则》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此外,还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
4.《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点击链接查看全文),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进一步规范了网信行政执法行为,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八章四十九条十七个附件。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及职权。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了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程序环节的具体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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