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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税新政策

嘉敏分享

  关于关税有哪些新政策。关税政策出台后会有哪些新的影响。有哪些新发布的关税政策值得关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关税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关税新政策

  财税新政发布

  金税三期全面上线

  金税三期系统统一全国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应用系统版本,规范全国税收执法;实施全国征管数据大集中,监控全国征管数据;优化纳税服务;建设决策支持平台,及时、完整、准确地为决策、管理提供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国地税深度融合,联合入户稽查

  国地税联合之后,办税方便了很多也很明显,国地税采取“一次进户、一次告知,统一检查、统一取证、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方式。那些根据老板的“旨意”做账的会计,能不怕吗?

  防伪税控网络开票系统升级

  现在开具的每一张发票上都有数据签名,税局都会进行验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卖假发票泛滥。启用新系统后,发票的存根联和抵扣联均存放在后台数据库中,方便购销方票面信息的双向比对。这样监控起来是不是更方便,更全面?

  多证合一,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之后,现在又要推多证合一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决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使"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

  工商税务黑名单 + 信用联合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包括对从事商业行为的限制、部分行业准入的限制、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还有大家经常说的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等。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专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普票未填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会计黑名单

  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会计法制、会计标准必须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强化实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要求会计监管和宏观管理必须改进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

  认真开展对《会计法》及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定期随机抽查与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监管手段,主动公开检查结果,严肃查处违法会计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将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和单位会计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纳税申报实名制

  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2017年海淘关税新政策

  保留税制调整 其他新政暂缓一年

  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和平潭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照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这意味着除了进口税制的改变外,此前跨境电商新政中其他对电商具有杀伤力的规定都已暂缓实施,显示出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向大幅下滑的跨境电商业务做出了适当让步。据悉,这一政策过渡期至2017年5月11日。

  由于杀伤力太大,今年4月8日开始高调实施的跨境电商新政将部分暂缓实施。本周初有多个消息源证实,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决定对新政部分内容暂设“一年过渡期”。有知情人士表示,事实上海关总署在跨境电商新政中只是执行部门,而此次新政实施得以缓期,应该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甚至更高部门的决策,只是在各方达成一致后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海淘企业陷入“通关单绝境”

  对于海淘新政,之前外界最关注的是税费问题,即原来海淘按照行邮税且有免税额的模式缴税,如今则全部变成了新的税率。这固然给海淘企业增加了一定税收成本,但事实上新政条款中对于海淘企业最致命的打击是通关单制度,这项措施被很多电商企业称作“通关单绝境”。

  按照新政规定,4月8日以后跨境电商发运的商品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要求提供通关单。所谓的通关单,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所需的材料包括原产地证书和检验检疫证书等,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还须在食药监总局注册备案。跨境电商完成报检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后,才能向海关进行报关。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针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商品的监管,与一般贸易已经没有差别。而这份通关单,对于从批发商拿货并没有品牌方渠道的电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针对电商的反弹,国家质检总局曾在5月15日发表的说明中解释,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同时质检总局表示“其实清单内仅有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言外之意多数编码商品并不受影响。

  而事实上,有电商企业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虽然仅有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但其实目前跨境电商热销的商品基本都在“法检目录”中。有电商称,“如果按照货值计算,估计超过九成商品都需要通关单。”

  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蓄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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