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公共政策(2)
家庭概念在公共政策中的重要性
原标题:聚焦家庭概念在公共政策中的重要性
注重家庭在养老支持、育儿补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些研究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其他社会现状(如家庭规模小)对家庭养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老年人口数量多、子女赡养负担重、家庭养老照顾资源少等。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提出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注重家庭养老的配套政策建设,注重以家庭作为补贴、计税单位的积极作用。
妇联界别集体提交的一份《关于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提案》认为,家庭养老是我国老年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明生法师等32位代表在《关于重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中提出:建议政府应当制定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题规划,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倾斜力度,普惠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并兼顾特殊家庭的需要;完善居家养老体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发挥机构养老的辅助作用。
孙晓梅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给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补贴,减免个人所得税。台盟中央的建议提出,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科学合理设置减免额。期待个税改革之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缴纳的个税应该比没有抚养压力、没有老人赡养的家庭缴纳的个税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加公平,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两会有关家庭的提案、议案和建议,注重通过家庭在公共政策中的呈现以提升家庭的重要地位;建议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张通过立法构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体系和养老支持政策,做好家庭养老的配套政策建设,促进家庭建设和家庭发展。期待相关建议被纳入公共政策之中,并转化成促进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切实行动。(作者为南储鑫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博士后)
将家庭教育立法纳入规划 构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体系
家庭教育缺失已成为中国教育的重要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家庭教育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要紧密结合,特别指出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家庭教育的问题,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将家庭教育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将家庭教育学作为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逐步构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体系。
全国妇联《关于将家庭教育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要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立法重点内容包括:明确界定家庭教育的主体、基本原则以及工作机制,包括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明确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如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等。
全国人大代表吴正宪提交了《重视家庭文化建设,建立家庭教育课程的建议》,认为要逐步构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体系,并在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体系中设立家庭教育课程,让先进的家庭教育方法转变为家长进行教育的策略和方法。要重视家校合作教育的机制建设,立体多元地营造家庭教育的生态环境,以便更好地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国政协委员庞学光在提案中建议,将家庭教育学作为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尽快组织高水平的家庭教育理论专家、家庭教育工作者联合编写家庭教育学教材,并建立一支家庭教育的专业教师队伍。
解决“农村剩男”“离婚家庭子女”等群体面临的问题
相关研究认为,中国的家庭变迁与快速的人口转变相同步,并深深内嵌于社会转型的进程之中。然而,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赋予家庭重要的福利与保障职责的同时,对家庭的支持却非常有限,家庭在公共政策领域中甚至是一个较少被提及的概念。针对“农村剩男”“离婚家庭子女权益保护”等问题,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注重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的支持和保护。
针对日益突出的“农村剩男”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良玉建议政府层面介入,通过观念引导、精准扶贫、开展婚恋引导和服务等,帮助“农村剩男”解决婚姻问题早日成家。而治本之策可能还在于缩小城乡差距,应在精准扶贫中把“农村剩男”列为重点扶贫对象,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谋生致富能力。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建议》中提到,现行法定婚龄比法定的成年人年龄提高了2至4岁,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应该把法定婚龄降到18周岁。
全国人大代表姚海同提交的议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虑自身利益,关注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的关注也往往基于财产的获益程度而定,并非真正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人的确立、抚养人的确立、探望权的确定、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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